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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竞业限制纠纷诉讼中,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基本原则,并结合证据距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调整。
举证责任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义务。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,具体包括提供以下证据:
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;
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;
新单位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或工资条;
劳动者以新单位名义签订的业务合同、名片或宣传材料等。
由于竞业行为常通过隐蔽方式实施,用人单位的举证往往面临较大困难。
为平衡双方举证能力,实践中引入“证据最近”原则。 劳动者对其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就业或经营情况掌握更直接证据,因此负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,例如新单位的工作记录或收入证明。法院会综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,运用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认定。
关于报告义务的约定,若未明显增加劳动者负担或侵犯隐私,可视为有效。 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时,可推定其存在竞业行为,但该推定可被劳动者通过反证推翻。
在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争议中,用人单位还需证明关键要件。 例如,需证明劳动者岗位负有保密义务(如接触商业秘密),并就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