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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竞业限制的举证方法
在竞业限制纠纷中,不同主体的举证方法有所不同,以下是根据常见情况的详细介绍:
用人单位的举证方法
通过法院调查取证
企业可重点关注此方法,其主要有两种形式:一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,原雇主持调查令直接进行调查;二是申请法院直接进行调查。通过该方法可获取自身难以直接取得的证据,常见可要求调查的证据包括:
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;
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记录;
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记录;
第三方公司与新雇主的合作协议 。 企业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:被调查人的姓名、单位名称、住所地等基本情况,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,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、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1。
收集直接证据
一般来说,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:
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合同;
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;
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、技术开发合同、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(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,如果没有,应该通过电话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)
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、宣传册、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;
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相关证据,以及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职务、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。
劳动者的举证方法
在实践中,因竞业限制补偿产生纠纷时,劳动者若主张赔偿,通常只需提供竞业限制协议即可。若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赔偿,则需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,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