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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竞业限制调查: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几年

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,但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,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。这是考虑到现在科技发展迅猛,知识、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,一般经过两年商业秘密基本上已丧失了秘密性。

特殊情况分析

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之前,国家科委《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》、劳动部《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》以及一些地方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都是3年。对于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之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情况,实践中存在争议:

一种观点认为,竞业限制期超过2年的约定明显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强制性规定,因此这种约定在《劳动合同法》施行后变成无效条款。

另一种观点则认为,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,但由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时《劳动合同法》并未施行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,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,双方需按原约定执行。

企业确定竞业限制年限的考量因素

企业应在不超过法定最长年限的基础上,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。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,对此类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年就够了。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,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,同时要给予竞业限制主体经济补偿。